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12條
申請獎勵案經審查通過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及受獎 人;並由體育署辦理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事項;其獎助學金之頒 發,應撥付至受獎人之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