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11條
為審查前條所定申請獎勵案,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設國光 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

前項獎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指定 之,其餘委員由體育署署長就體育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體育團體及 機關代表聘(派)兼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