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10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國際運動賽會之組團(隊)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應於參賽前,將參賽團(隊)選手、教練及相關人員名單,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申請單位應於國際運動賽會結束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資 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申請獎勵選手名冊。

二、獎狀(牌)。

三、主辦單位頒發之成績證明。

四、比賽成績紀錄表。

五、競賽規程。

六、參賽公函(包括選手、教練名單)。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資料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單位未能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 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申請單位於賽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申請獎勵選手得自知悉之日起二 個月內,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