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全大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
擊劍、射箭、舉重、射擊、拳擊及空手道共計十四種。
二、選辦種類:
(一)執委會得選擇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
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及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
世大運)之競賽必辦種類一種,經組委會審查通過,報本部核定後
舉辦。
(二)組委會得配合世大運舉辦種類擇若干種,報本部核定後舉辦。
三、示範種類:組委會得選擇具本土化或國際發展性之競賽種類一種舉辦
。
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除前項第三款示範種類外,以最近一屆已
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競賽科目及項目為限;其科目或項目之變
更,以奧運、亞運及世大運或國家重點項目有變更者為限。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數限制及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
或大專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會內賽參賽選手人數以八千人為原
則。
前項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由執委會擬訂,經組委會之運動競賽小組審
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比賽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