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4 年 11 月 05 日)
第5條
有意願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無申 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協調其他大專校院承辦。

本部設全大運遴選小組,公開遴選承辦學校;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遴選結果,由本部公告。

經遴選或協調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本部公告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 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利舉行。

第二項之遴選小組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