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承辦學校應於全大運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相關資料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
送大專體總,並於全大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
備查。
前項相關資料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及文件,各種統計表並應包括性別統
計:
一、總統、本部部長及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資料。
二、組委會與執委會委員及裁判人員名單。
三、參賽單位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之成績。
五、各學校參賽人數統計表。
六、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競賽人數統計表。
七、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破紀錄成績總表。
八、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獲獎人數統計表。
九、執委會會議紀錄及檢討會議紀錄。
十、執委會各組經費支出結算表。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報告。
大專體總收受前項資料後,應於一個月內,彙整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賽資
料及組委會、輔導小組、運動競賽小組、運動禁藥管制小組會議紀錄及檢
討會議紀錄,製作報告書三份,報本部備查,並送參賽學校一份。
前項報告書、競賽資訊及全大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理
及移交等事項,由本部及大專體總分別統籌規劃,承辦學校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