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4 年 11 月 05 日)
第19條
承辦學校應於全大運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相關資料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 送大專體總,並於全大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 備查。

前項相關資料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及文件,各種統計表並應包括性別統 計:

一、總統、本部部長及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資料。

二、組委會與執委會委員及裁判人員名單。

三、參賽單位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之成績。

五、各學校參賽人數統計表。

六、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競賽人數統計表。

七、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破紀錄成績總表。

八、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獲獎人數統計表。

九、執委會會議紀錄及檢討會議紀錄。

十、執委會各組經費支出結算表。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報告。

大專體總收受前項資料後,應於一個月內,彙整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賽資 料及組委會、輔導小組、運動競賽小組、運動禁藥管制小組會議紀錄及檢 討會議紀錄,製作報告書三份,報本部備查,並送參賽學校一份。

前項報告書、競賽資訊及全大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理 及移交等事項,由本部及大專體總分別統籌規劃,承辦學校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