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4 年 11 月 05 日)
第15條
全大運優勝組隊單位、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盃、獎牌及獎狀三種;其頒給 原則如下:

一、錦標獎盃(獎牌):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者,其設有團 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 )數核計。

二、金、銀、銅獎牌及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

三、競賽項目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

四、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 神表現優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定之。

前項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 、銅牌數,換算積分四分、二分及一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分數相 同者,以金牌數計,次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

第一項第二款競賽項目前三名及第三款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除一隊 (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八隊(人),錄取六名。

七、九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前項各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參加資格審定或選拔之隊(人)數為 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辦理選拔之項目,以報名後經資格審查通過人數為準。

二、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