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
(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個人資料表(如附表一)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如附表二)一式四份。
四、切結書(如附表三及附表四)一份。
五、成果或著作一式十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研究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 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如附表四)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