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  (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個人資料表(如附表一)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如附表二)一式四份。

四、切結書(如附表三及附表四)一份。

五、成果或著作一式十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研究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 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如附表四)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