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  (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完成且符合前條規定之研究成果或著作 。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研究成果之論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