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15 日)
第6條
舉 (承) 辦國內大型賽會及國際運動競賽之機關團體,應設置運動禁藥管 制專責單位,並依本辦法與參照國際奧會、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及國際單 項運動組織相關禁藥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檢測、教育、宣導及防治事宜; 其成員由中華奧會邀請本會、該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舉 (承) 辦單位 、相關全國性單項運動團體及學者專家代表共同組成。

前項運動禁藥管制單位之組織簡則,由各該賽會籌備委員會訂定後,函送 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