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15 日)
第4條
本會為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事宜,得委託中華奧會依本辦法、國際奧林匹克 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際奧會) 及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之禁藥管制規定,設 置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負責執行全國運動禁藥管制工作。

前項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組織簡則,由中華奧會訂定後,送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