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15 日)
第22條
各權責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各項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所需經費,應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中華奧會:應併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於前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函 送本會核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予以委辦或補助。

二、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團體:除舉 (承) 辦各單項運動錦標賽及國家代表 隊選拔賽之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中華奧會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 、宣導等管制作業,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三、國際運動競賽、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 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 (承) 辦單位:除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中華 奧會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