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15 日)
第21條
申訴人對前條審議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 書面向本會申訴。
前項情形,本會應於受理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 人。
前項會議組織簡則,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