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15 日)
第20條
經運動禁藥權責機關團體處罰者,對其檢測程序、結果或處罰有異議時, 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中華奧會申訴。

前項情形,中華奧會應於受理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 申訴人。

前項會議組織及程序相關規定,由中華奧會訂定,函送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