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15 日)
第14條
運動員不得使用運動禁藥,並應依規定接受運動禁藥檢測;無故不接受或 未依規定期限檢測者,視同檢測結果為陽性反應。

檢測結果為陽性反應者,應由權責機關團體撤銷其運動員註冊資格,並依 中華奧會所訂相關處罰規定,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參加國內或國際性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