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  ( 102 年 05 月 20 日)
第15條
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違背契約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服務單位 報本部核定後,予以解聘(僱):

一、對於第三條所定專任教練工作,草率從事或消極應付,致最近三年內 服務績效不彰,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經查證屬實。

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情節重大。

四、品德不良,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影響工作推動,有具體事實。

六、年度考評分數未達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