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  ( 102 年 05 月 20 日)
第13條
前條自願請調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各地方政府對所轄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 理,並列冊報本部備查。

三、不同地方政府間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由相關地方政府於每年十一月 三十日前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互調。

四、申請自願請調所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調任後之培訓計畫 、現任服務單位同意函及申請表件,如附件三),有虛報或提不實證 明文件者,不予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