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9條
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得遴聘相關學者專 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練獎勵審 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辦理之。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遴聘之委員,得繼續擔任獎審會之委員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