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7條
參加第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賽會,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由全國性 身心障礙運動組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於賽會開始一個月前,檢附參賽 團隊之選手、教練及相關人員名單及賽會相關文件、資料,向教育部申請 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一、主辦單位定有分級制,且為最優級組之賽會。

二、連續舉辦二屆以上之新興增辦之運動賽會。

前項申請之文件、資料,規定如下:

一、賽會中英文版競賽規範。

二、賽會會員數。

三、賽會及其他相關國際性賽會現況說明。

四、最近二屆參賽會員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