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6條
選手及教練獎助金之發給,除依前三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手參加同一賽會,同時獲得前條第二項附表所定個人賽名次及團體 賽名次,或個人賽不同項目,或團體賽不同項目名次者,均發給獎助 金。

二、賽會因情事變更合併舉行而同時取得給獎資格者,應由選手自行擇一 申請發給獎助金。

三、第三條各款賽會競賽種類之項目,應有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 上參賽,且獲主辦單位頒發獎牌(獎狀),始核給獎助金。但其有資 格賽及獲得帕運會、聽障奧運或亞帕運前三名,且非屬最後一名者, 不受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上參賽規定之限制。

教練帶隊之選手參加同一賽會,有二人以上獲得獎助金,或同一選手獲得 獎助金二次以上者,以選手所獲得最優名次為準,發給教練獎助金,並以 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