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4條
前條各款所定名次,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範規定之最優級組之名次定之。

二、前款競賽規範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名 次定之。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其以第某名至第某名之組群表示,且未明確區分名次 者,以該組群最優名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