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11條
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核定受獎資格者, 撤銷或廢止之,其獎助金及獎狀並追繳之:

一、違反運動禁藥或其他規定,經賽會主辦單位查證屬實,其名次經撤銷 。

二、前款以外,經獎審會認定有違背運動員精神及其他有損害國家形象應 撤銷或廢止獎勵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