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10條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由教育部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及教 練,並由體育署辦理獎狀之發送;其獎助金應直接撥入受獎人指定之金融 機構帳戶。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申 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 教育部申請複審,教育部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復複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