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28 日)
第5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及學生體適 能常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主管之學校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鼓 勵直轄市、縣(市)民及學生參加檢測。

各機關、學校或受各機關委託之機構、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 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