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28 日)
第4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皮尺。

三、屈膝仰臥起坐:碼錶及軟墊。

四、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五、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及捲尺。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八、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 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九、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抓背:十八吋硬尺。

十一、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十八吋 硬尺。

十二、原地站立抬膝: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三、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 十三公分)。

十四、開眼單足立:碼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