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9條
全民會所需經費,除由舉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及申請上級政府補助外,得 以下列方式籌募之:

一、報名費收入。

二、出售入場券及紀念品收入。

三、競賽種類冠名、網路、廣告、廣播、電視轉播或攝製權利金收入。

四、捐助。

五、其他經籌委會核定之收入。

前項籌募方式、項目、基準及徵信方式,由舉辦單位併同舉辦申請書報本 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