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7條
舉辦單位應於全民會舉辦二年前成立籌委會,辦理全民會各該籌備事宜。

籌委會成員如下:

一、舉辦單位首長。

二、本會全民運動處及運動設施處處長。

三、教育部體育業務單位主管。

四、參加全民會之地方政府首長。

五、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七、各該舉辦競賽種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八、舉辦單位代表三人至五人。

九、其他:由舉辦單位視實際需要,推薦媒體、藝文及體育學者專家三人 至五人。

舉辦單位除設籌委會外,應另設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及運動禁藥管制委員 會,分別專責處理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全民會舉辦而有配合設立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合議制任務編組者,其成員任 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為利全民會籌備工作進行,得由舉辦單位於籌委會下設籌備處,並依實際 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委會主任委員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