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舉辦單位應於全民會舉辦二年前成立籌委會,辦理全民會各該籌備事宜。
籌委會成員如下:
一、舉辦單位首長。
二、本會全民運動處及運動設施處處長。
三、教育部體育業務單位主管。
四、參加全民會之地方政府首長。
五、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七、各該舉辦競賽種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八、舉辦單位代表三人至五人。
九、其他:由舉辦單位視實際需要,推薦媒體、藝文及體育學者專家三人
至五人。
舉辦單位除設籌委會外,應另設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及運動禁藥管制委員
會,分別專責處理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全民會舉辦而有配合設立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合議制任務編組者,其成員任
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為利全民會籌備工作進行,得由舉辦單位於籌委會下設籌備處,並依實際
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委會主任委員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