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6條
全民會所需場地設施,以使用舉辦單位現有場地設施為原則,其有必要者 ,亦得由舉辦單位自行協調各該毗鄰地方政府支援。

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會同各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 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舉辦單位因故而有變更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者,應事前報本會核定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