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5條
全民會之舉辦申請單位,應於擬舉辦前二年二月以前向本會提報舉辦申請 書,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單位及議會舉辦具結書;其有場地支援情形之必要者,並應提出 各該支援單位同意書。

二、預定舉辦日期。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四、競賽場地、資訊網站及相關網際網路等規劃。

五、新聞中心、裁判村、選手村、膳食及交通等規畫。

六、志工醫療、保險及運動禁藥管制及教育宣導作業。

七、經費籌編及財務計畫。

八、全民會籌備處組織規畫。

九、籌備工作預定進度。

十、其他:地方政府概況、辦理大規模賽會經驗及配合舉辦有關全民運動 之藝文、表演、展覽、講座及研討會等活動規劃。

前項申請案件,由本會審議核定公告之,其有必要者,本會得組成評選小 組進行履勘後評選決定之;其無申辦單位者,得由本會協調各相關單位或 具有舉辦能力之機構或民間組織辦理之,其有必要者,得取消辦理。

其經本會核定之舉辦單位,應與本會簽訂舉辦協議書,明訂舉辦單位權利 義務,確保全民會如期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