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4條
全民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亞洲 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舉辦年度九 月至十一月間舉行,其賽會期間以五天至十天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