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準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有依
本準則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者。
二、舉辦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本準則規定遴選為全民會舉辦單
位者。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參加單位:指依本準則規定參加全民會之單位。其以直轄市、臺灣省
各該縣(市)、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為限。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四、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指舉辦單位為辦理全民會而以任務
編組方式設立之臨時性組織。
五、籌備處:指籌委會為辦理全民會有關事務性質工作而以任務編組方式
設立之臨時性組織。
六、國家級裁判:指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而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
錄之國家 A 級裁判證或甲級裁判證且仍於有效期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