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22條
下列事項,應以舉辦單位名義公告,並刊登各該地方政府公報:
一、第十一條規定之全民會競賽規程總則及各種運動技術手冊等事項。
二、第二十條規定之成果報告書。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事項。
其有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情形者,由本會公告,併同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