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18條
舉辦單位獎勵,由本會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民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獎勵,由舉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單位隊職員及績優選手之獎勵,由各該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