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全民會開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會旗進場。
四、升會旗。
五、唱國歌。
六、籌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七、會長致詞。
八、恭請 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民會開始。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民會終了,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會長致詞。
三、籌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四、成績報告。
五、表揚及頒獎。
六、下屆舉辦單位表演。
七、降會旗。
八、會旗交接。
九、熄聖火。
十、運動員退場。
十一、禮成(奏樂)。
全民會開閉幕典禮致詞,均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舉辦單位表演,
以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