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16條
全民會開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會旗進場。

四、升會旗。

五、唱國歌。

六、籌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七、會長致詞。

八、恭請 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民會開始。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民會終了,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會長致詞。

三、籌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四、成績報告。

五、表揚及頒獎。

六、下屆舉辦單位表演。

七、降會旗。

八、會旗交接。

九、熄聖火。

十、運動員退場。

十一、禮成(奏樂)。

全民會開閉幕典禮致詞,均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舉辦單位表演, 以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