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13條
全民會各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或技術委員,得由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推 薦具有各該運動專才人員,提送籌備處審查聘任之。

全民會各競賽種類裁判,由各全國性體育團體依下列規定,於比賽前三個 月遴選具有國家級裁判資格者,報籌備處審查聘任之:

一、參照各該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例行全國性競賽之裁判人數。

二、不得逾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國際競賽裁判人數。

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籌備處逕行聘任具國家級裁 判資格者擔任;其各該競賽種類具有國家級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者,得取 消各該運動種類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