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3 月 30 日)
第10條
全民會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如下。但其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個種類科目及項 目:

一、第一類:屬上一屆或下一屆世界運動會舉辦種類科目及項目,其規模 不得少於十二個種類科目及項目。

二、第二類: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其 規模不逾第一類二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競賽種類,其國內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業已成立各該運動委 員會(或協會)。

第一項全民會舉辦之種類,由舉辦單位依下列條件,遴選規劃,並提請籌 委會通過後,報本會核定之:

一、國家重點及地方特色。

二、場地設施。

三、經費籌措。

四、第一類競賽種類近二年正式全國性錦標賽及整體成績等。

五、參賽情形:上屆列入第一項競賽種類,其報名及實際參賽隊伍未達八 個單位者,該種類不予列入本屆舉辦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