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7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運會舉辦二年前成立全運會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 辦理各項籌備事項;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首長。

二、承辦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

三、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競技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

四、中華奧會秘書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秘書長。

六、承辦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體育會理事長。

七、承辦單位之代表。

八、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全運會各項籌備工作,並 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 召集人聘任之。

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分別 專責處理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項。

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組織簡則 ,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