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運會舉辦二年前成立全運會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
辦理各項籌備事項;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首長。
二、承辦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
三、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競技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
四、中華奧會秘書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秘書長。
六、承辦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體育會理事長。
七、承辦單位之代表。
八、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全運會各項籌備工作,並
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
召集人聘任之。
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分別
專責處理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項。
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組織簡則
,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