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6條
全運會承辦單位,應於其轄區內妥善規劃配置符合各單項運動競賽規則規 定之標準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必要時,得協調鄰近直轄市、縣(市)支 援。

前項標準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經中華奧林匹克 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承認或認可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決定。

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後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