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5條
申請承辦全運會之單位,應於擬舉辦前四年之一月至四月間,向本部提報 申辦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之承辦具結書;其有第六條第一項支援 場地情形者,並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意書。

二、預定舉辦日期。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四、競賽場地及資訊網路之規劃。

五、新聞中心、裁判村、選手村、膳食及交通之規劃。

六、經費籌編及財務之規劃。

七、第七條第二項全運會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組織之規劃。

八、運動禁藥教育及宣導工作之規劃。

九、籌備工作之預定進度。

十、藝文、表演、展覽及研討會之規劃。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經本部核定之承辦單位,應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 義務,確保全運會如期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