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20條
全運會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總統( 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競賽種類( 科目、項目)、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 單位統計)、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各客觀項目成績紀錄、 籌備會議紀錄及檢討與建議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