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18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運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