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17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運會期間,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運動禁藥 教育及宣導工作。
參賽選手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 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撤銷本次全運會參賽成績及所 得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