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11條
全運會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 公告;各運動種類競賽技術手冊,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參照 各單項運動競賽規則擬訂,併同所使用規則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 本部核定。

籌備會應於比賽前一年公告前項競賽規程,並於比賽前半年公告各運動種 類競賽技術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