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9條
各級學校體育課之編班及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全 ,得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 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 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三、以午餐前、後一節不編排及隔日編排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