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3條
各級學校依有關規定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聘請合格體育教師兼任主管職 務,辦理全校體育行政業務;未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