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8條
各級學校應加強下列運動安全措施:

一、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

二、指定專人定期檢修體育設備;體育教師、教練及有關人員於授課前或 活動前應檢視體育設備。

三、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遇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

四、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

五、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 。

六、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