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7條
各級學校應依各級學校設備標(基)準之規定,設置體育設備。

各級學校體育設備之使用、維護及管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加強辦理:

一、各級學校應訂定體育設備使用、維護及管理之規定,並指定專人負責 。

二、實施夜間教學者,其運動場所應設置良好之照明設備。

三、各級學校體育設備應優先用於體育教學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於不影響 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應訂定規定,開放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 用。

四、設有游泳池者,應開放鄰近學校教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