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6條
各級學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 運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或教師擔任訓練工作。

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教練之聘請及優秀運動員、教練、教師或有 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

各級學校應採取積極措施,落實運動代表隊參與機會之性別平等,並減少 實際參與之性別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