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 運動;其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 鐘。

推行前項運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

一、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二、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配合實施 。

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

四、推動各類班際競賽。

為推動前項各款措施,得彈性調整課間活動時間,並得利用校外空間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