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各級學校體育課之實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各級學校之體育課應依既定課表時間及進度實施教學,不得停課或改
授其他課程。
二、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
育教學。
三、具有優異運動潛能之學生,宜輔導其選修體育或加入運動代表隊,加
強訓練指導。
四、各級學校應充分利用體育設備實施體育教學;設有游泳池者,應教授
游泳課程,未設有游泳池者,宜安排游泳校外教學。
五、體育特殊教育班之授課,應依學生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
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
六、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