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0條
各級學校體育課之實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各級學校之體育課應依既定課表時間及進度實施教學,不得停課或改 授其他課程。

二、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 育教學。

三、具有優異運動潛能之學生,宜輔導其選修體育或加入運動代表隊,加 強訓練指導。

四、各級學校應充分利用體育設備實施體育教學;設有游泳池者,應教授 游泳課程,未設有游泳池者,宜安排游泳校外教學。

五、體育特殊教育班之授課,應依學生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 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

六、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